中国共产党安徽师范大学代表大会年会制实施细则(试行)-云顶国际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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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安徽师范大学代表大会年会制实施细则(试行)

编辑:雷桁 时间:2015-04-28 点击率:

                       师发〔201136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安徽师范大学代表大会常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师范大学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学校党代会年会(以下简称“年会”)原则上在每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之前召开,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年会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安徽师范大学第×届代表大会第×次会议”,年会由学校党的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  年会的职权和任务: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党委、纪委年度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审议下一年度学校党政工作要点。

(三)民主测评和评议学校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

(四)讨论学校党的建设和其他重大问题。

(五)审议提案提议工作报告。

(六)审查年度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讨论和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四条 代表参加党代会、年会、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时,必须佩戴代表证。

第五条 年会的召开:

(一)年会由学校党的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学校党委成立大会筹备工作领导组,主要职责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会议筹备工作的组织领导,讨论决定筹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组织部,主要职责是在领导组的领导下,开展年会工作筹备、组织和协调工作。下设秘书组、组织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提议组和党费审查组,各组工作职责如下:

秘书组:负责起草大会相关文稿(包括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开幕词、闭幕词、主持词,领导讲话、会议决议草案等);负责大会期间的记录,收集大会讨论情况;负责会议材料的印制、整理、归档等工作。

组织组:负责代表的增选、补选,代表资格审查等工作。

宣传组:负责大会的摄影摄像、宣传报道和氛围营造等工作。

会务组:负责大会通知、会场布置、证件制发、材料分发、来宾接待、安全保卫、交通安排、后勤保障等工作。

提案提议工作组:负责党代表提案的征集、处理工作,向大会报告提案提议工作情况。

党费审查组:负责审查学校及各二级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年会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党代表到会方可举行。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上级领导、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学校老领导、不是党代表的学院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列席年会。

(四)年会经费由党委组织部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条 年会的议题:

(一)年会议题一般在年会召开前30天由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代表团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议题,由代表提案提议组负责收集。

(二)校党委集体研究确定年会议题。其中三个以上代表团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必须列为会议的正式议题。正式议题在会议举行前通知各位代表。

(三)在会议期间临时提出的议题必须有三个以上代表团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并提交代表提案提议组。

第七条 年会议事原则和程序:

年会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一)由议题主要提出人或代表提案提议组向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题作简要说明。

(二)代表团团长主持本代表团会议,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将讨论意见汇总报代表提案提议组。

(三)代表提案提议组将汇总的讨论意见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汇报,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必要时,需提交大会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第八条 年会提案的提出与受理:

年会召开期间,代表团根据大会日程安排,组织代表讨论,提出提案,组织代表对有关问题进行讨论、酝酿等。10名以上代表(含10名)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由代表提案提议组负责受理。

第九条 年会的表决方式:

年会决定重要问题时,应当在代表充分酝酿讨论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表决以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应根据不同内容,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对有关学校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改革等重大部署,党的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采取举手表决。

对党内选举和重要人事安排的推荐提名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

第十条 年会决议、决定的实施:

年会所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学校党的委员会颁布后生效,由学校党的常务委员会组织实施,并向次年年会报告执行情况。年会已经形成的决议、决定,未经党代表大会同意,原则上不得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说明情况,并以适当形式征得大多数代表同意后,由学校党的委员会决定。

凡属重要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发至全体代表和党委职能部门,也可视内容向党内传达,向各民主党派、工团组织通报。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代会常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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