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云顶国际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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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

编辑:谭书龙 时间:2015-05-05 点击率:

为加强我校学术道德建设,严肃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皖教工委〔20097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学术道德是学术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对弘扬创新精神、促进学术繁荣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学术道德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与学风、教风、校风建设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学术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方面,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

 当前,随着科研投入的加大和成果要求的提高,国内学术界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的行为时有发生,其主要表现有:在学术研究过程中,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事实等;在成果发布过程中,虚假署名、夸大贡献、虚构业绩等;在学术批评中,攻击谩骂、打击报复、相互吹捧等;在学术评审中,违背事实、滥用权力、放弃原则等。这些行为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学术资源,而且败坏了学术风气、阻碍了学术进步、损害了学术形象,对教育和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发展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面对这种形势,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足够的警惕,努力做到未雨绸缪、防微杜渐。为此,学校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始终把学术道德建设作为事关维护学校声誉,确保学校发展全局的大事,摆在重要位置,认真学习教育部、安徽省和我校关于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文件,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对推动我校高水平学科建设、高水平科学研究和高水平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二、加强道德修养,自觉成为良好学术道德的践行者、维护者和弘扬者

教学科研人员,是知识的拥有者、传播者和创造者,也是学术道德的主要践行者,还要自觉成为良好学术道德的建设者、维护者和弘扬者。因此,每一位教学科研人员都要加强自己的学术道德修养,并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自己的认识:

1、坚持正确导向。学术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2、遵守国家法律。学术研究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新闻宣传、民族宗教、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热爱学术事业。教学科研人员要热爱学术事业,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要不断增强维护学术道德的历史使命感、政治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勇于承担学术责任;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弘扬创新精神。科研人员要以弘扬创新精神为己任,认真履行学术义务,潜心开展科学研究,积极推动学术进步,不断进行学术创新。学术研究活动应以追求方法创新、观点创新、理论创新、应用创新为目标,避免低水平重复。

5、树立良好学风。科研选题应注意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在研究中不得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三、规范学术行为,进一步培养严谨治学、尊重创新的学术氛围

严谨治学、尊重创新的学术氛围是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和前提,为此,教学科研人员要规范自己的学术行为,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自觉做到:

1、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在学术评价评审活动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不循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

2、善意开展学术批评。在学术批评活动中,应该依据事实、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利用职权或学术声誉对批评者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3、规范引用学术成果。引用他人学术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注明出处;不得把所引用的他人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引文应注重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4、如实进行学术署名。项目申请涉及签名一律不得代签;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不得在成果上署名,未经原作者同意不得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中署名。合作成果应按照对该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不得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学术成果,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5、客观介绍学术业绩。在填写、登记自己或他人的学术经历、业绩时,应客观、全面,不得弄虚作假、凭空捏造;在介绍、评价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时,应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不得因个人利益、局部利益而夸大、虚报或贬低、瞒报自己或他人的学术业绩。

四、健全机制体制,有效构筑防范学术不端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

机制体制建设是有效防范学术不端制度保障,因此,学校要有效构筑防范学术不端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主要包括:

1、健全学术不端处理机构。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学术委员会设立学风建设办公室,机构设在科研处,分管校领导为主任,科研处处长为副主任,负责推进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协调和调查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各学院(研究所)也可设立类似机构,履行相应职能。

2、落实学术道德考评制度。把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和教师教学、科研考核的内容,进行考核评议,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取消其相关科研工作量;取消其所获得的相关荣誉;暂缓或取消其申报相关类别课题的资格;追回所获得的津贴、补贴、资助及奖金等。对于违反学术道德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由校有关职能部门、校学术委员会、校行政等按照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并执行。

3、完善学术评审鉴定程序。应把优秀成果代表作作为评价学术成就的主要依据;学校各学术评价机构及其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价制度、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客观、准确地提出评价意见,并对评价意见负责;校属学术刊物要进一步完善学术来稿审读制度,逐步建立并实行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审稿制度,实现优稿优用,杜绝人情稿;科研管理部门在项目申报、成果鉴定等工作中,要实行申报信息公开、投诉受理、异议复核、结果公示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广大教师和社会监督。

4、明确学术道德建设责任。要建立以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的学术道德建设责任体系和规范、严密、有效的工作机制,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严肃查处。校长是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加强全校学术道德建设的责任;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学术道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科平台、科研机构、教研室及科研团队等,要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导师作为研究生学风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研究生学术伦理的教育和学术规范监督。导师教育监督不力,把关不严,要承担相应责任,所指导学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削减招生计划甚至取消资格。

5、考核学术道德建设成就。学校将把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学院(研究所)要把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放在重要位置,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和检查工作,认真分析检查在学术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抓紧抓实;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加强本单位学术道德宣传教育,要将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为新生入学教育、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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