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服务体系,推进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促进学校研究生就业工作实现良性循环,实现毕业研究生充分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学校每年评选、奖励一次,时间为10月至11月。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研究生思政教育领导组组长组成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考评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承担具体工作。
第四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考评奖励,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五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考评采取业绩考核评价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1、学院领导重视不够,没有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负责制的;
2、学院开展的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活动每学年少于4次的;
3、未按照学校要求组织研究生参加各类研究生就业指导活动的;
4、虚报、迟报、错报就业材料或数据的;
5、毕业研究生文明离校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的;
第七条 学校每年评选5个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并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牌和奖金,奖金标准为10000元/个。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派遣就业率和初次就业率以学校统计数据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考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研究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考评指标体系
2014年5月10日
附件:
研究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考评指标体系
考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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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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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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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下旬派遣就业率(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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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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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人以下:j1>=90%,得分=50;
j1<90%,得分= j1/90%﹡50;
2、50—100人:j1>=80%,得分=50;
j1<80%,得分= j1/80%﹡50;
3、100人以上:j1>=70%,得分=50;
j1<70%,得分= j1/7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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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底初次就业率(j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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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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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人以下:j2>=100%,得分=50;
j2<100%,得分= j2/100%﹡50;
2、50—100人:j2>=90%,得分=50;
j2<90%,得分= j2/90%﹡50;
3、100人以上:j2>=80%,得分=50;
j2<80%,得分= j2/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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